摘要

当今是人工智能大发展的时期,虽然目前人工智能已有了深入的发展,也有了"深度学习"与分析的能力,但人工智能仍然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其只是应用特定算法从多种可能性中分析、选择的机器,它的机理依然是机械式的筛选与输出。因此,人工智能创作物还达不到作品认定中"创造性"的认定条件,不具有可版权性。因此从人工智能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基于人工智能创作物可版权性、人工智能的主体性均被否定的情况,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权利归属于对人工智能进行"制造与训练"的设计者或者所有者较为合适。由于投资者在人工智能行业的重要地位,将人工智能创作物归属于投资者也是人工智能创作物权利归属的情况之一。

  • 出版日期2020
  • 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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