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完善的法律"是一个绝对真理,法律修改仅仅是试图使其趋向完善,但却不可能实现"完善"的目标,著作权法的修改亦是如此。著作权法的修改工作逐步进入尾声,但对著作权法修改的探讨并未止于此。著作权法修改应遵循基本的法律制定原则,在引进其他国家已有规定的过程中,注重遵循法律制定基本原则以及激励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过程中,利益平衡和著作权权能变化是最为值得关注的两大问题。立法者如不能把握好利益的天平,就会引发相关群体的不满,第一稿的第四十六条即为例证。著作权权能的增减也需要立法者斟酌其必要性,以增强著作权法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