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土地调整,包括大调整和小调整两种基本方式。当前,我国农村"土地调整"类社会冲突,在表现形式上是围绕"需要调整"与"不得调整",即村庄习惯层面的应然性与法律层面的不合法性之间的社会冲突,但在实质上却是争夺土地使用权以及附着于农地上的"社会保障效应"。由于土地调整的阻力与推力同时增大,土地调整类社会冲突呈现为一种推力与阻力双强的社会冲突形式。"土地调整"类社会冲突的减生与化解大致有三种可能路径:一是允许农村社区内部"小调整";二是赋予新增人口"可替代性保障";三是实施股份制承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