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洛克和罗尔斯分别是传统自由主义和现代自由主义的代表,二者都以契约论的逻辑形式实现了对自由平等理想的追求;诺齐克与罗尔斯都确立了自由的优先性,但前者强调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及"最弱意义国家"理论,后者则提出应当通过再分配的方式改善"最少受惠者"的利益。文章运用比较的分析方法对罗尔斯自由平等思想作了简要评价,并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总结出罗尔斯自由平等思想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