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受害人证明因果关系面临证明能力不足和证明标准失范的困境。虽然相当因果关系说受到条件说、类推说的挑战,但无法被替代。应在坚持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基础上配置证明责任,区分条件关系和相当性的证明责任,即受害人承担条件关系的证明责任,侵害人承担不存在相当性的证明责任。以具体场景确定条件关系的证明标准,在一般场景中采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条件关系;在出现信息误用迹象、公务机关作为信息处理者、信息处理使用大数据及自动化技术、存在多个信息处理人等要素时,法院应考虑将场景认定为特殊场景,以合理盖然性标准认定条件关系,以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相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