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劳动争议的审判模式,学界主要有兼审非独立型、独立型、特别专审非独立型、普通专审非独立型四种学说。我国应当采用普通专审非独立性的模式,设立劳动法庭,由劳动法庭法官根据劳动争议特别诉讼程序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这适应了劳动争议审判模式的发展趋势,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及时、公正解决,有利于优化法院内部机构设置,减轻民事庭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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