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险合同系射幸合同,亦谓机会合同。保险合同具有对价悬殊性的特征。为维系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保险法需确立针对保险人的公平归责机制,即近因原则。保险法为商法,商法又为民法的特别法。本文分析指出了因果关系的确立及因果关系的功能于保险法与民法上的联系与区别;进而就近因的界定、保险法近因原则的历史发展,尤其近因原则的具体应用等方面作了较为全面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