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商业银行法》纳入立法规划,作为"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项目。现已转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并开始正式起草修改草案。《商业银行法》主要包括组织制度和业务制度两个方面的内容,业务制度的内容经过长期的实践相对比较成熟;现行组织制度基本是按照传统的公司制度设计的,没有充分考虑到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即使是从《公司法》的角度考虑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商业银行的股东会(或成员会)仅应是股东(或成员)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对银行负责而不是对股东会(或成员会)负责;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准入审核、危机处置等权力责任,应在中央银行、存款保险公司和行业监管机关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 出版日期2021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