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项新创的制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改变了我国法院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传统处理方式。这种改变不但在理论上冲击着人们对终结执行的传统理解,也在事实上调整了法院和当事人在被执行人财产调查中的权力义务分配。其能否在实践中取得预期的合理效果,取决于多个方面的因素,尤其是"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为此,本文从《民诉法解释》第519条的规定出发,对"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范围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作了相应探讨,以期促进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的正确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