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确立,要求我们必须寻找出扩大解释与类推适用的界限,充分发挥扩大解释的作用,同时要警惕和防止以扩大解释之名行类推解释之实的做法;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的对立,误解大于实质,问题最后的归结就是如何确定扩大解释的限度;扩大解释与类推适用的思维方式是相同的,但存在性质的差别,因此扩大解释与类推适用的界限是存在的并且是可以认知的。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适用,首先要根据"保持事物性质说"在内的四个区分标准进行判断,其中"保持事物性质说"是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适用的界限最重要的一环;其次,要用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方法对扩大解释的结论进行检验;最后,要用程序性的方式解消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