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行为制度对商事行为制度具有基础性指导作用,但商事行为并不是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其有着较强的特殊性与独立性。正是基于商事行为的特殊性与独立性,法律行为制度在调整某些商事行为时存在缺陷。就目前而言,决议行为、企业自主经营行为、票据行为等商事行为中,不能完全适用法律行为制度,存在除外适用的必要性。在民商合一的民法典背景下,应当在民法总则法律行为制度中规定商事行为制度,并规定对于法律行为制度的除外适用规则。

  • 出版日期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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