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完备的核损害赔偿制度既是发展核电和保护公众利益的需要,也是核能国际合作的需要。我国现行的核损害赔偿制度,已突显出诸多不足。为顺应我国核电发展,应尽快出台专门的《核损害赔偿法》,并将跨界核损害纳入视野,打破核设施运营人作为核损害唯一责任承担者的规定,使国家成为核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逐步取消赔偿限额,构建核损害评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