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区域协同立法是目前城市群发展的推力和法治保障,而在我国固有的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立法体制中,区域协同立法明显区别于现有立法制度。常态化、固定式的协同立法模式是当前保障区域协同立法顺利进行的基础条件,但由于对区域立法理念尚未达到深层次的理解,导致区域协同立法在实践环节立法机制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文章主要对跨区域协同立法模式进行探讨,在实践的基础上,对区域协同立法模式提出改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