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新《环境保护法》到《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公众"作为环境保护参与主体的身份和资格得以建立,一种新的环境公共事务多元主体关系格局正在形成。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已逐渐转化为紧迫性,但面对一个更具系统开放性、复杂性和风险性的环境治理进程,我们或许需要比以往更高度的审慎和理性。

  • 出版日期2015
  •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