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既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又具有深厚的价值底蕴。其法理学根据在于矫正正义,诉讼法学根基为有罪必诉、有诉必审,刑法学价值在于一般预防,经济学价值则为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