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立法上对仲裁证据收集、质证和认定过于依赖民事诉讼法,使得仲裁制度契约性、民间性等特点难以体现。通过对中国和国外相关立法和仲裁规则的分析可知,在仲裁证据的收集、质证和认定中保留仲裁制度的契约性、民间性,首先应考虑当事人的合意,再考虑仲裁庭是否有权决定,这样更有利于仲裁制度的发展。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