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著作权制度是一种中性制度,即包括了著作权的取得和限制两个方面,是一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践宪法的制度性安排。因此,本文试图从宪法的角度出发,在现代和本土语境下为为著作权的正当性寻找一个合适的支点。一方面,宪法规定了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和人权的保护,即为作者的著作权获得奠定了宪法基础;另一方面,公民有从事文学艺术创作共享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即宪法保障后续作者和其他使用人对他人作品利用的权利。因此,著作权的正当性应当建立在对上述宪法目标的实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