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合理性问题从某种程度来看是实证法学和自然法学二元划分的表现形式——法官在裁判时必须严格适用制定法规则还是在遇到"制定法上之不法"时也可诉诸于法律原则。因而,无论是实证法学还是自然法学都无法对这一问题做一个对称的解决。很多法学家都陷入两者非此即彼的泥沼中难以自拔。德沃金的理论结合将对话与商谈纳入范围的新修辞学,为实现司法合理性问题提供了"第三条路径"。商谈论辩作为一种动态的修辞,在形式上依赖于可普遍化的程序,避免论证的过程陷入心理学的陷阱;在内容上又摆脱逻辑-语义的方法,将语用的属性补充进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