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瑕疵股权转让包括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和程序瑕疵股权转让。由于现行《公司法》关于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对于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效力的认定应以出让人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以及受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出让人的欺诈行文的反应来判断;对于程序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因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基于对其他股东利益的保护,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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