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采购具有经济调节功能,但政府采购的经济调节功能不能自发实现,采购人和地方政府政府采购主管机关都不会自觉按照经济调节的要求去实施采购和采购监管。《政府采购法》第9条只是提倡性规范,不能对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主管机关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经济调节功能,必须建立保障《政府采购法》第9条实施的配套法律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