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目前对跨国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研究不是很充分,但该问题在当前跨国犯罪屡见不鲜且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显得非常突出。尽管跨国犯罪因跨国因素的复杂性而有多种表现,但在死刑适用上必须遵守刑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而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少杀、慎杀"死刑政策有着积极的促进意义,凸现了其中所蕴含的限制死刑的法治目标,因而也应当贯彻于跨国犯罪案件的死刑适用过程中。据此,需要对跨国犯罪的国际影响区别对待,将国际正面影响作为对跨国犯罪适用死刑的酌定从宽情节予以考量,但不宜将国际负面或者恶劣影响作为死刑适用的考虑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