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应用,对券商的财务报表有较大影响。(一)总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在经纪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中,券商向客户收取的经纪服务佣金中包含了券商支付登记结算公司、交易所等机构的征管费、经手费等费用,这些手续费是否应包含在券商的佣金收入中?笔者认为,券商在这项交易中承担的是主要责任人角色,因此应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即将手续费亦确认为收入,判断主要依据为:一是券商有权决定服务的价格,券商与客户签订的经纪服务价格是一个打包价格,价格并不会因为手续费支出的变动而随之变化;二是券商承担向客户提供服务的主要责任,一旦出现交易失败等情况,客户一般直接与券商产生责任关系,然后再由券商与登记结算公司进行责任认定。

  • 出版日期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