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归于无效。此条款为保护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保护弱者的出发点固然是好的,但是此一刀切的做法诚然是违背于实际不符合现实的。此文在于探讨对不满十八周岁及精神病者所为的民事行为到底如何处理,结果归于何种效力的问题。对于行为双方当事人的公平保护及交易安全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和重大的影响。使理论更加趋同于实践使民法发展更加完善。

  • 出版日期2011
  • 单位山东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