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技术给艺术创作等领域带来了无限的可能。目前,人工智能技术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数据输入与成果输出型技术,另一类是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型技术。两者的可版权性已被大多数学者肯定,但后者的归属及生成物在法律上的认定仍然存在诸多争议。虽然著作权客体认定的两大属性一直存在争议,但争议点与著作权客体由何种技术生成关系不大。文章结合案例分析认为,参照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客体的两大属性,即可判断相关内容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同时,规制方向需要考虑国家政策导向,尊重社会合意性。

  • 出版日期2022
  • 单位浙江传媒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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