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如果把预算过程看作一个圆环,那预算编制便是画圆的起始点。目前,在我国国家政治权力配置方面,预算编制工作归财政部负责,预算的执行工作也由财政部来承担。预算的编制权与执行权同归一个主体,意味着这两种权力之间存在权责划分不明、缺乏有效制约和监督的可能。不仅如此,职责过多的集中于财政部门,使财政部在倍感压力的同时,也缺乏足够的力量来落实庞杂的预算工作,无法细化预算的编制工作。我国财政部虽然设有预算司,但实际的预算编制工作依然落在各个业务部门,预算部门只负责进行汇总和微调,无法真正深入到预算编制工作的具体细节之中。新《预算法》未曾对预算编制主体的相关问题有所涉及,仍然留有继续完善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