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村民自治后,如何实现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有机结合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必须认真把握的一个现实问题。由于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权限、职责没有完全厘清,有交叉重复之处,再加上现行的制度文本关于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关系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程序性法律安排,以及成文制度与制裁手段相脱节,导致乡村冲突或互动扭曲。鉴于此,在实践中必须合理划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职责和权限,制定二者结合的程序性法律,完善互动异常的惩戒性规定和相关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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