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解决环境保护跨行政区域管辖的难题提供了有效的途径。文章在把脉"专门管辖型"、"集中管辖型"、"巡回法庭型"和"指定管辖型"司法实践后,对跨行政区域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所遇到的现实难题进行了详实的分析。然后提出对跨行政区域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管辖路径需进行顶层设计,以集中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再针对环境要素特点及司法现状及需求有序地构建跨行政区域环境审判机构,并根据司法审级规定和审判需要科学完善环境审判机构的层级,推动环境诉讼程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