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侦查监督职能在性质、内容和特征等方面与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职能具有较大的不同。然而,司法实践长期遵循将侦查监督职能依附于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职能的思路,极易混淆检察职能的差异性,削弱侦查监督中立性。内设机构改革将侦查监督职能与捕诉职能相融合使依附性问题更为突出。其产生的危害表现为:不同诉讼角色间冲突被激化、控辩结构的平衡性被削弱、监督活动滞后性加剧、侦查监督流于形式、监督盲区被扩大。为修补内设机构改革加剧的依附性难题,强化侦查监督职能,应借鉴地方检察机关有益试点经验,按照“适度分离”的思路对我国侦查监督职能的实践模式进行改进和完善。具体可通过设置独立的侦查监督办案主体、拓宽侦查监督线索发现渠道、推动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程序、建立类型化的证据收集指引来实现侦查监督实质化。

  • 出版日期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