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着重明确和保护土地和建(构)筑物等不动产物权人的权利;《城乡规划法》则是明确空间资源分配与开发利用的原则,强调以公共利益为前提调整各方面权益的公共权利。《物权法》的权益保护与《城乡规划法》的权益调整看似一对矛盾,实则在共同的公共利益原则下统一。从权益角度认识新区规划与旧区改造在规划实质上的差异,有助于在规划实践中正确把握《物权法》与《城乡规划法》的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