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不仅参与乡村经济政治建设,而且也参与乡村社会建设。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身性质、发展需要和实力是其乡村社会参与的主客观条件;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公共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是其乡村社会参与的基本内容;捐资捐物、投资建设、扶贫帮带、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秩序是其乡村社会参与的方式和路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扩大规模、提高组织化水平、培养和提高负责人及社员的综合素质,借助政府支持、引领的政策外力,提高其乡村社会建设参与能力,规范其参与乡村社会参与的行为,实现其由单纯的"经济人"向"经济——社会人"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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