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初淮南盐场灶课原额的确定,不是对明代数据的完全继承,而是以明末本色盐引折银数为原额,利用草荡亩数和盐引数进行计算的结果,反映出灶课已转化为向盐场荡地所征的赋税。在此基础上,灶户可以通过报升获得新淤荡地,使其成为私有财产,并引起灶、民、商之间的荡地交易。乾隆年间,江苏巡抚打破户籍限制将新淤荡地分给■主,使淮南盐场真正迎来了"场商散做制"的发展,荡地逐渐集中在场商手中。另一方面,随着地理环境和赋役制度的变化,范公堤以东的盐场逐渐形成了"农灶—草荡—煎灶"的土地利用方式,以及与之对应的"总(团)—公樵地—灶"的地理分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