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书证的证明力由两部分构成: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前者指书证与某人存在特定的联系,后者指书证的内容对案件事实产生某种效果。电子数据在很大程度上和书证一样,都是由载体和内容构成,且都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可以参照书证证明力的分类,将电子数据的证明力也分为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电子数据的形式证明力,是指电子数据真正成立之时所存在的证明力,主要解决的是电子数据的真实性问题。电子数据的实质证明力,是指电子数据的实质内容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的大小,主要解决的是电子数据的关联性问题。电子数据的形式证明力、实质证明力与其证据能力都有着本质的区别。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主要经过三个阶段:证据能力—形式证明力—实质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