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研究目的: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法律兼容性。研究方法:理论研究法,实证分析法。研究结果:中国目前实践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究其实质而言,名为人股,实为租赁;所谓"人股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避免农民失去土地"之独特功效值得怀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资本化本质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特性难以兼容。研究结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的组织形式的选择不仅具有政策性,更具有法律性,不能一味追求所谓政策取向的正确而置法律可行性于不顾,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宜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股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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