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立法虽然规定土地征收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但并没有进一步划清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目的的边界。为了防止实践中滥用或盗用公共利益之名,随意发动征地权,必须从立法上廓清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目的的边界。界定我国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目的的边界,不能完全照搬西方发达国家也没有完全界定清楚的公共利益,也不能因城市化、工业化的需要,就对土地征收的内容范围规定得太宽泛,甚至不加以界定,而应当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进一步将《宪法》、《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所规定的公共利益目的细化或具体化,以防止土地征收权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