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技术以三种方法与犯罪防控决策产生契合:多元整合的海量信息为犯罪防控决策提供了综合性的数据支撑,识别基础的数据勾连为犯罪防控决策提供了精准的身份确认方法,大数据基础为实现预测刑事案件的发展趋向提供了可能。然而,大数据时代下犯罪防控决策模式也存在错误数据导致的刑事错案风险、数据挖掘强化犯罪人的标签化效应、数据共享导致公民隐私权被侵犯等缺陷。定量化的数据统计、精确化的数据挖掘和限制化的数据连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别规避上述风险的产生。

  • 出版日期2017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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