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第19条规定的异议登记,是依附于更正登记的一项制度。其在实践中的运用产生了诸多问题,其中最为主要的在于损害了异议登记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为了平衡登记权利人、异议登记人、第三人的利益,有必要将异议登记独立出来。基于此,全面审视利害关系人、处分效力、反复异议登记与异议不当,更能展现异议登记独立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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