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对转基因法律控制的放宽,转基因食品标识作为对转基因食品立法管制的最后环节,其作用和价值愈加重要。依据《生物多样性公约》而制定的《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中第18条第2款第1项首次在国际法层面上专门对转基因食品标识进行了规制。嗣后,经过六次缔约方大会,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国际法制度逐渐完善。我国作为议定书的缔约方,应逐步完善本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律规制,尤其是引入阈值、致敏性和独特代码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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