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加强国际反腐败司法协作以遏制腐败,成为各国反腐败的共同愿望和迫切要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一全球性的反腐败法律文件应运而生。在我国的反腐败工作中,负责反腐败侦查、起诉的主要机构是检察机关。为配合检察机关行使反腐败职责,使其更为高效有力地与腐败犯罪作斗争,我们应当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和精神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进行适度调整与适时修改,健全与完善检察机关的相对独立性,对腐败案件采取特殊的侦查手段,建立对污点证人的保证机制,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方面的功效。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