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私立营利性高校是融合了企业和学术机构特点的独特机构。其既要根据公司法和税法的规定接受来自政府企业管理机构的管理监督,又通过间接获得经费资助、接受认证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受制于联邦和州政府教育管理机构的管理监督。借鉴美国的经验,我国在法律层面也应对私立高校作出营利和非营利之分,建立中介机构,协调政府与民办高校的关系,建立面向所有学生的资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