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责任能力的核心要素是自由意志,自由意志具有社会交往属性,而人工智能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自由意志,人工智能不能作为刑事责任的主体。假使人工智能可以发展出自由意志,囿于刑罚体系建立的基础,刑罚对人工智能也是无效的。从技术、法理和伦理多个维度来看,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能力均应被否定。在技术上,人工智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弱智能阶段,人工智能的运作原理区别于人类智能,具有局限性。目前人工智能原理下的智能图景只是智能表象,其并不能理解和建构世界。在法理上,智能不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充分条件,智能无法推导出自由意志,高度智能也不当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伦理上,出于对人类尊严的维系,不应允许强人工智能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