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兼顾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自由支配属性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生存权保障功能,是当前学术界主张的农地入股的主流立法理念。但是,基于此立法理念进行的制度设计,既可能面临实施的困境和法理上的自相矛盾,也可能会导致入股者享有的农地增值收益权、融资担保权、征收补偿权和农地发展权严重受限或者受损。而将农地入股的立法理念更新为对农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双重关怀并以此构建相关制度,不仅可以弥补当前农地入股主流立法理念及其制度设计的缺陷,有化解农地入股中的一系列二元主义争议,而且还有充分的法理根据和现实依据,有利于实现农地入股合作社的立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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