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平责任规制的不是责任成立问题,而是对受害人的救济问题。公平责任应为法定之债的一种,未来如果我国制定民法典并单独制定债法总则,公平责任应从侵权责任法移入债法总则。公平责任是补偿责任的下位概念。当符合构成要件并适用公平责任时,应考量受益程度和原因力两大因素,两者具有顺位性,当事人经济状况不应是主要和唯一考量因素。公平责任应建立一定的豁免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