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日犯罪构成理论是由贝林于20世纪初创立的,后经麦耶、梅兹格、威尔兹尔等人的发展,形成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和"行为、不法、责任"两种最基本的体系。两种体系都存在结构不严、内容失调、逻辑混乱的问题,而且在论述上繁琐、重复,还与罪刑法定主义相矛盾。另外,把"构成要件符合性"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等于把刑事诉讼中对犯罪的认定过程也纳入到刑法的犯罪构成中,超越了刑法学的研究功能和范围。

  • 出版日期2011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