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西北少数民族地区非正式制度对农村法制建设的作用是双重的,在农村法治建设过程中,发挥正式制度的不足和高成本带来的风险,非正式制度同样可降低法治建设的成本。降低成本,增加收益。其消极影响指非正式制度对社会的功能是负向的,无法做出有利于社会稳定、发展与和谐的局面。民间法更被看重,从而规避、阻碍和替代国家法的实施,甚至覆盖国家法的运作,这样就不可能实现法治。发展好西北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非正式制度实施与经济社会与法制建设的协调发展关系良性互动、协调发展将有助于我国西北地区的稳定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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