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著作权制度兴起的18、19世纪,正是独创性观念盛行之际。浪漫主义运动把独创性观念渗透到各个领域包括著作权领域。独创性观念对著作权法的影响是以作者概念为中介实现的。把独创性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条件是历史的巨大进步,作者的知识权益得以保护,这极大地激发了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但是著作权理论对于独创性概念的理解还不统一,没能注意到借用中的创造性转换现象,致使现行司法实践在判断作品侵权时还有失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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