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未对第三人胁迫作出规定。文章比较了国外三种立法例,从是否应该保护善意相对人以及因第三人胁迫所为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是无效行为还是可撤销行为这两方面进行了阐述,指出意思表示自由更值得保护。

  • 出版日期2005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