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对法律中"人"的定位和"国家"的定位理解不同,理论上形成了两种人权偏好,分别强调人权的消极自由面向与积极自由面向。但这两种偏好在冲突之时也绝非不可协调,这是因为它们都认同对人权的核心价值——人性尊严——的保障,实质自由则为这种协调提供了理论工具。实质自由理论是衔接两种人权偏好的桥梁,它为将来形成一种世界范围内更具说服力和可接受性的"文明相容人权观"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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