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提法在法学界的普及传播,研究两者之间相互引用与借鉴的学者和文章越来越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辟如行政合同制度。诉讼法作为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民法作为传统意义上的私法,名字中既带有"诉讼",也带有"民"的"民事诉讼法"就让一些学者产生将契约的概念引入民事诉讼的想法。但是是否能够因为名字中带有一个"民"字就意味着民法中的契约制度能够顺利地引入民事诉讼法,这种引入是否能够适宜民事诉讼法的整体制度安排,本文通过若干方面的分析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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