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法定赔偿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争议,理论标准较为模糊甚至混乱。裁判标准的不确定会导致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法定赔偿数额过高或过低都是不合理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定赔偿制度需要构建统一裁判标准来限制司法实践的裁判尺度。在统一标准设计上,应当确立填平原则为基本原则,限制法定赔偿适用顺序,细化不同类型作品的考量因素,在必要时可酌情突破法定赔偿的限额规定,防止任意自由的裁量和僵化的裁量,更好地实现法定赔偿的补偿和威慑两大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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