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科学数据作为一种新型无形资产,有必要赋予其数据权并构建完善的数据权体系,但有关科学数据的研究缺乏对其资产属性和类型进行分析,也缺乏对主流科学数据治理模式进行比较辨析,无法回应科学数据的权利治理问题,因此,基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针对上述问题开展研究。具体而言,科学数据具备无形资产的无形性和资产性,还具备公益性、非完全排他性、增值性等特征;基于“主体维度-场景维度-加工维度”可分为私有数据、信息痕迹数据、平台衍生数据、公共数据和公共衍生数据5类;从系统性、平衡性、适用性、可行性等方面比较辨析可见,数据权模式在科学数据治理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在此基础上,依据已有数据治理相关制度为蓝本,构建基于数据权的科学数据权利治理模式,明确数据权的权利类型、内容、获得与行使方式。最后,从资产化、法律依据和保障以及配套政策与制度等方面提出建议,为推进科学数据要素市场化、充分发挥科学数据的价值与效益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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